姐弟四人因對父母生前所立的三份遺囑有異議,爭執不下,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遺產。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適用民法典認定其中一份打印遺囑缺少法定要件不具備法定效力。
姚氏三姐妹與弟弟姚某因父母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故將姚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遺產。姚母先于姚父去世,姚父生前立有多份遺囑。第一,公證遺囑。姚父于2005年立遺囑載明將通州區某房屋中屬于姚父的相應份額及其應繼承姚母的遺產份額由姚某繼承所有,該遺囑由北京市通州區某公證處進行公證。第二,自書遺囑。姚父于2014年書寫遺囑一份,內容為:“姚某一家照顧我的生活。故我自愿將我的工資和房產,我的財產歸姚某支配使用。”第三,打印遺囑。姚父生前就其遺囑出具補充說明,載明姚父、姚母在生前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配,姚氏三姐妹各分得8萬元,所有房產由姚某繼承,該份遺囑除“本人簽字”處有姚父的書寫簽名外,其余內容均為打印字體。
庭審中,姚氏三姐妹對于弟弟姚某提交的上述三份遺囑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提出異議,稱遺囑并非姚父的真實意思表示。姚某則辯稱其對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涉案房屋有出資,且根據姚父的打印遺囑,父母生前已就涉案房屋及其他家庭財產進行分配,故該房屋應歸姚某單獨所有。雙方就遺產范圍、遺囑效力及遺產分割產生較大分歧。
本案中,對數份遺囑效力進行認定是依法分割涉案遺產的重要前提。其中,打印遺囑系民法典繼承編新增的遺囑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據此,就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問題,本案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定,姚父生前所立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符合遺囑的法定條件,姚氏三姐妹雖主張上述遺囑并非姚父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前述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系有效遺囑。關于打印遺囑,因涉案打印遺囑未注明具體日期,亦無見證人簽字,不符合打印遺囑的要件,故不具備遺囑的效力。
最終,通州區法院根據在案證據依法認定遺產范圍,并優先依照遺囑,其余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對涉案遺產進行分割。
(徐明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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