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1月至5月間,馬某興在凌晨時段假扮成清掃路面的環衛工人,駕駛三輪摩托車,盜竊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窨井蓋80余個。后馬某興將所盜窨井蓋運至王某鋒所經營的公司進行銷贓,得贓款3000余元。王某鋒明知系馬某興犯罪所得的窨井蓋,仍予以收購、變賣。
本案發生后,檢察機關及時派員介入偵查,針對被盜井蓋大多處于行人過往頻繁的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的情況,建議公安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2020年6月5日,檢察機關依法對馬某興批準逮捕。同時,檢察機關發現馬某興多次將被盜窨井蓋銷往王某鋒處,王某鋒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在批捕馬某興的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圍繞王某鋒的犯罪事實進行取證,依法追捕了王某鋒。
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馬某興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王某鋒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說法】近些年“窨井吃人”現象屢屢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帶來不小隱患。2020年3月,最高檢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出臺《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并針對窨井蓋治理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發“四號檢察建議”。
偷窨井蓋不僅是簡單的盜竊罪,還有可能構成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例如,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指導意見》印發后,檢察機關起訴的涉窨井蓋犯罪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依法適用了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名,突出了從嚴懲治涉窨井蓋犯罪,維護公共安全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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