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某仕等五人貨值達2億余元的鉆石走私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陳某仕、陳某相、鄒某達為謀取非法利益,合股共謀從境外走私鉆石入境銷售牟利。陳某仕、陳某相負責聯系購買和銷售鉆石事宜,鄒某達主要負責銷售,黃某雯受雇,幫助制作采購單、取貨單等單證并與水客團伙對接走私事宜,黃某丹受雇,負責向境外鉆石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商及水客指定賬戶支付貨款及帶貨費用,并制作成本銷售賬。水客團伙憑借取貨單前往香港代理商處提貨后,將鉆石從深圳口岸走私入境并通過快遞郵寄至溫州。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陳某仕等人共計走私入境并銷售鉆石9486顆,涉嫌偷逃稅款3700余萬元。
2020年9月1日,陳某仕、陳某相、鄒某達、黃某雯在溫州被抓獲,并在其位于溫州市鹿城區的經營地點查獲鉆石及證書111套、鉆石成品4枚、電腦硬盤6個、手機及銀行卡若干。
在本案提起公訴前,陳某仕等五被告人分別和人民檢察院達成認罪認罰的具結,并分別退出部分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仕、陳某相、鄒某達逃避海關監管,采取從境外購買鉆石偷運入境的方式,結伙走私鉆石入境銷售牟利,偷逃進口環節應繳稅額特別巨大;黃某雯明知是走私,仍幫助提供制作單據及與他人對接走私事宜等,偷逃進口環節應繳稅額特別巨大;黃某丹明知他人走私,仍幫助支付貨款及帶貨費用、制作成本銷售賬,偷逃進口環節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陳某仕、陳某相經事先預謀,又負責聯系購買和銷售走私鉆石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作用大,均系主犯。鄒某達、黃某雯、黃某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最終,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陳某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300萬元;陳某相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800萬元;鄒某達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700萬元;黃某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黃某丹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6萬元。各被告人已退出的違法所得、涉案被扣押的走私鉆石、偵查機關凍結的銀行賬戶內的余額,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溫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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