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全面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近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改委、財政廳、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寧夏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自12月1日起,寧夏各市、縣(區)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同步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對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四項指標開展交易。
辦法規定,排污單位進行排污權確權后方可開展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價格在不低于排污權基準價格的基礎上,由市場交易形成,交易過程采用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為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污染減排,我區將對積極開展排污權交易的排污單位和地區,優先安排工業企業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專項資金和生態補償資金;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標達到國家清潔生產標準一級水平的建設項目等,在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時給予優先保障和適當優惠。
綜合考慮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業承受能力、環境承載空間等因素,我區科學合理確定排污權基準價格,作為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和市場交易的底價,并根據市場供需關系、污染治理形勢、產業政策導向等適時調整。按照規定,我區現有排污單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權和規定的征收標準繳納排污權使用費,改革期間初始排污權暫免繳納使用費。新(改、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許可排污量后,通過市場購買相應的排污權,并將其作為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來源。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或總量減排任務未完成的地區,不得跨區域購入相應污染物排放指標,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排污權交易的,按照國家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有關規定,實行排污權交易指標倍量替代。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污權核定、分配、儲備、出讓、交易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排污權交易過程中,交易各方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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