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排污權交易操作規則
2021年11月11日08:55 |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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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日前印發《寧夏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規范排污權交易行為,推動排污權有序流轉,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規則》對寧夏開展交易主體和標的、定量審查、交易申請、出受讓交易規程、排污權指標登記等程序性內容進行了細化。按照規定,凡出讓方未獲取排污權、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或總量控制目標任務未完成等6種情形,排污單位不得作為排污權交易主體。排污權交易標的內容包括排污權種類、數量和期限。其中,交易標的物屬出讓的,期限為5年,不足5年的應先行延續。交易申請排污單位出讓排污權指標、 排污單位因實施新(改、擴)建項目申購排污權指標,應通過排污權交易系統向交易機構提出申請,通過審核的排污權交易申請,由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組織交易。交易機構對交易主體資格有疑義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系統等方式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征得同意后組織交易。存在圍標串標、欺行霸市等非法操縱排污權交易市場價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競爭手段進行交易行為的,禁止交易。
《規則》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騙取排污權指標出售獲利、以非法操縱排污權指標交易市場價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競爭手段交易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儲備機構、交易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節嚴重或者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李錦)
(責編:閻夢婕、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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