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近日,記者從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了解到,《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復墾。凡存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將處以2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條例》,11月1日起我區開始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等制度。其中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將作為考核評價各級政府及其負責人、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建設用地發生用途變更等6種情形時,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條例》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實施15個工作日前報所在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從事有色金屬冶煉等涉及重金屬排放的單位和個人,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制度,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從事焦化等涉及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通過定期巡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并處理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物滲漏、流失、揚散等問題,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從事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等再生利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項目,限期依法關閉拆除。凡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復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存在未按規定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李錦)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