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公開宣判一生產銷售假藥案
銀川市金鳳區法院日前審結一起生產銷售假藥案,14名被告被判處2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李某賢、丁某在沒有獲得任何生產、經營藥品資質的情況下,以寧夏和義升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名成立銷售團隊,通過網絡虛假宣傳公司經營藥品的功能和療效,雇傭被告人段某霞、田某財、肖某、段某朋、吳某基、張某霞、馬某楠、馬某江、鄒某成、陳某等為銷售人員。李某賢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向銷售人員發放工資及提成;丁某和段某霞負責管理銷售人員,向銷售人員提供話術單,將偽造的“黃氏中醫診所”醫療職業經營許可證和“黃玉霞”醫師執業資格證提供給銷售人員,指使銷售人員冒充“黃醫生”身份,通過添加消費者微信、向消費者虛假宣傳、問診開藥,以網絡銷售、微信收款、郵政快遞代收款等方式向全國20多個省市和境外國家進行銷售,銷售金額750余萬元。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外包裝為“仲杞山參”“野參桂肉”“參茸芍藥”“固腎苓草”“參杞百合”等9種中藥飲品、包裝等物品,經鑒定藥品均為假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賢、丁某等5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被告人段某霞、田某財等9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14名被告人均構成犯罪,因涉及藥品安全,關系民生,均應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李某賢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被告人丁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其他被告人面臨2年至6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25萬元至90萬元不等的罰金。此外,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賢、丁某等5人承擔3倍賠償金2000千余萬元,及與被告人段某霞、田某財等9人共同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刊登聲明召回已銷售的假藥并銷毀。14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均未上訴,案件生效執行。(記者 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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