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巷調查丨賀蘭山管理局與蘇峪口滑雪場“紛爭”始末
12月2日,銀川蘇峪口滑雪場有限公司通過其自有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寧夏賀蘭山管理局無視法院判決,暴力阻止蘇峪口滑雪場復工復產!》一文。
該文發布后,引起網友關注與熱議。有網友稱“公權力如果不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可能變成毒蛇猛獸”,也有網友稱“其中必有蹊蹺”,還有網友稱“不要偏聽偏信”。
網友留言截圖。
為一探究竟,近日,人民網寧夏頻道深入實地取證,查看相關文字材料與視頻資料,采訪了寧夏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賀蘭山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與銀川蘇峪口滑雪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峪口滑雪場公司”)相關負責人,還原了事件的真相。
蘇峪口滑雪場。李玲攝
“三更半夜”的“紛爭”
11月中旬,銀川天氣逐漸變冷,蘇峪口滑雪場公司安排工作人員,以“復工復產”為由進入滑雪場造雪。
滑雪場在造雪的同時,賀蘭山管理局工作人員也出現在了蘇峪口滑雪場,以“無相關審批手續”告知蘇峪口滑雪場公司不得造雪。
造雪未停,告知不停。11月30日,“為了阻止造雪行為再發生”,賀蘭山管理局決定將滑雪場東南方向100米處的蓄水池挖開放水,“沒有水,就無法造雪。”
蘇峪口滑雪場公司得知蓄水池被賀蘭山管理局“破壞”,便派人前去阻止。11月30日,賀蘭山管理局與蘇峪口滑雪場圍繞蓄水池發生了“紛爭”。
被挖開的蓄水池。李玲攝
12月2日,蘇峪口滑雪場公司發文稱,“11月30日,賀蘭山管理局組織三十余人,由蘇峪口管理站站長親自帶隊,若干其他人參加,身著‘森林防火’制服,趁著三更半夜,雇傭大型機械設備,一舉將蘇峪口滑雪場已使用了十幾年的造雪蓄水池生產設施破壞。”
視頻顯示,11月30日白天,賀蘭山管理局先在蓄水池東邊排水口處挖開一個口子,在蓄水池東北邊用大型機械設備繼續挖開水池的時候,蘇峪口滑雪場工作人員前去阻擋,賀蘭山管理局工作人員以“正在施工,禁止入內”為由予以拒絕。
蘇峪口滑雪場公司負責人林紀清說,“我們派人去保護蓄水池。當時,雙方發生了爭執,包括言語上的爭執與肢體上的推搡行為,說了一些‘過火’的話。”
蘇峪口滑雪場公司文章所述的“三更半夜”,是指30日晚上。據雙方提供的資料顯示,30日晚上,雙方均增派了人力,圍繞“取水造雪”與“制止造雪”再次發生“紛爭”。
11月30日現場圖。左圖來自蘇峪口滑雪場公眾號 右圖來自賀蘭山管理局
在采訪中,涉事雙方均就11月30日白天及夜晚圍繞蓄水池發生的“紛爭”提到了“暴力”二字:蘇峪口滑雪場公司認為賀蘭山管理局“暴力執法”,賀蘭山管理局則認為蘇峪口滑雪場“暴力抗法”。
“在制止取水造雪時,我們的工作人員被打倒受傷,送往了醫院。”據賀蘭山管理局提供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顯示,3人受傷,其中1人被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和多處軟組織損傷。
“我沒打人。30日晚上的事情,我不在現場。我是事后去的。”林紀清表示,蘇峪口滑雪場工作人員“也挨打了,可沒有顧得上去醫院診斷,也就沒有《診斷證明》。”
此事雙方都已報警,截至發稿時,賀蘭縣公安局洪廣鎮派出所已傳喚相關人員作了相關案件的筆錄。
“無相關審批手續”的滑雪場
11月30日,雙方圍繞蓄水池發生的“紛爭”,皆因蘇峪口滑雪場“無相關審批手續”而起。
蘇峪口滑雪場位于寧夏銀川市賀蘭山蘇峪口國家森林公園內,距銀川市區約40公里,主管單位為賀蘭山管理局。
2006年2月,賀蘭山管理局下屬企業寧夏蘇峪口國家森林公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林公園公司”)與寧夏吉盛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盛公司”)簽訂了《蘇峪口國家森林公園滑雪場投資經營協議書》,協議書規定,森林公園公司為吉盛公司“在森林公園‘迎賓區’提供115.32畝的林地以供乙方(吉盛公司)建造大型冬季滑雪場”,經營期限為20年(200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
據天眼查數據顯示,2006年9月,蘇峪口滑雪場公司成立,從事滑雪場的經營與管理工作。
2017年11月11日,國家“綠盾2017”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第八巡查組對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銀川段)開展情況及保護區人類活動整改落實情況現場巡查時發現,蘇峪口風景區滑雪場“無相關審批手續”,要求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限期補辦相關手續或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國家林業局等主管部門協調出臺統一的處理方案”。
環保督查文件。
“無相關審批手續”,具體指的是哪些手續?
2019年9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向自治區林草局下發了《關于征求對審計署西安特派辦<寧夏回族自治區2019年第三節度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跟蹤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通知稱,2017年6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對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不予保留的蘇峪口滑雪場商業開發項目仍無土地、環評等相關審批手續。
“為何在限定期限內沒有完成整改?”
“滑雪場沒有林地使用手續,文件要求補辦手續,可是補辦不了。”蘇峪口滑雪場公司負責人林紀清表示,2017年蘇峪口滑雪場公司收到“綠盾2017”專項行動要求限期整改的《通知》后,“滑雪場關停了。但三四天后,經過管理局同意,又讓營業了,一直干到2019年。”
同時,蘇峪口滑雪場認為,“沒有相關審批手續”是賀蘭山管理局不作為造成的,補辦相關手續的主體責任在森林公園和賀蘭山管理局。“現在只能重辦,若要重新辦理手續先要拆除現有設施。”
“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管理局也在積極推進,希望盡快解決問題。”賀蘭山管理局主要負責人表示,“保護好生態是一項政治任務,也是我們的工作職責。滑雪場在手續不全的情況下還要繼續經營,管理局將依法依規堅決制止。”
因沒有找到合適的解決途徑,此事至今尚未解決。目前,蘇峪口滑雪場因“無相關審批手續”處于停業狀態。
未來如何解決“無相關審批手續”的問題,林紀清表示,將積極配合森林公園公司做好“補辦手續的申請”;賀蘭山管理局表示,將依法依規做好后續事情的處理。
寧夏賀蘭山管理局是否“無視法院判決”
2019年9月,蘇峪口滑雪場公司接到賀蘭山管理局《關于停止蘇峪口滑雪場經營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同年10月,蘇峪口滑雪場公司收到賀蘭山管理局《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蘇峪口滑雪場公司“在收到本通知書15日內,自行拆除賀蘭山滑雪場擅自建設的違法建(構)筑物,進行生態環境整治,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關于加快‘綠盾2017’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清理整治工作進度的通知》要求‘補辦完善相關手續’,他們卻直接讓企業關停。”林紀清說,賀蘭山管理局亂作為。
2020年3月18日,蘇峪口滑雪場公司就2份《通知》提起行政訴訟,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判決如下:撤銷賀蘭山管理局2019年9月與10月作出的2份《通知》,駁回蘇峪口滑雪場公司的賠償請求。
行政判決書。
法院認為,賀蘭山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行政行為屬于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以及程序違法。
賀蘭山管理局主要負責人表示,蘇峪口滑雪場公司發布的《寧夏賀蘭山管理局無視法院判決,暴力阻止蘇峪口滑雪場復工復產!》一文偷換了概念。“法院判決只是對2份《通知》作出了撤銷,只能證明我們以后執法過程中,要做到合規,沒說保護賀蘭山是錯誤的,也未說‘無相關審批手續’繼續經營是合法的。”
上海律與匠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再坤認為,第一,企業“無相關審批手續”在賀蘭山管理區從事經營活動,這不符合森林保護、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應補齊手續,按要求完成整改;第二,相關職能部門,在執法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到人員合適、職能合適、程序合規,不僅讓企業依法依規經營,管理人員也要依法依規辦事;第三,在做好賀蘭山生態保護的同時,要維護企業的正當利益,雙方要采取實際行動解決企業面臨的問題,主動擔當,積極作為。(穆國虎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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