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15日電 (記者張璁)記者獲悉: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稱《程序規定》),新《程序規定》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進一步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效能,回應和滿足人民群眾對規范執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便利租賃汽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等改革措施實施,更好地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以進一步規范執法、推進便民利民為立足點,《程序規定》重點對6個方面內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這項措施將于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新規定縮短了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是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新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
四是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新規定明確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后,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是規定了信息轉移制度。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新規定的實施將惠及廣大承租駕駛人,預計每年將為租賃企業節約數億元的運營成本。
六是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新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此外,為進一步規范對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查處,《程序規定》還對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等程序進行了規范,并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系浮動制度等內容。
《人民日報》( 2020年04月16日 11 版)